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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人在中華民國購買不動產的規定主要依據《土地法》及相關作業要點,以下為主要要點:
外國法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必須遵循平等互惠原則。這意味著,外國法人所屬國的法律或條約必須允許中華民國人民在該國享有相同的權利(土地法第18條:「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外國法人需依照以下程序申請不動產登記:
土地法第17條規定,外國法人不得購買某些類型的土地,包括但不限於:
此外,外國法人取得不動產的目的應限於自用、投資或公益用途(土地法第19條),例如住宅、商業處所、醫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