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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民法第1030-1條規定下,夫妻若採法定財產制,於婚姻關係終止時,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該制度設計的核心目的在於保障婚姻期間對家庭經濟有共同貢獻的配偶,使雙方得以公平分享婚後所得。然而,當婚姻因離婚或一方死亡終止時,其請求程序與稅務處理上有顯著差異,本文將從法律程序及稅務影響兩方面進行專業分析。
當夫妻離婚時(無論協議或訴訟離婚),在法定財產制下的一方如其婚後財產較少,有權於離婚後兩年內向對方請求分配雙方財產增值的差額部分。程序上可分為以下步驟:
依據現行稅法,離婚後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
當配偶死亡時,生存配偶仍可於死亡後兩年內主張差額分配,但程序較離婚情況更具法律技術性,包含: